商标局同日注册要求提供使用证明
本人在2014年注册一商标,结果跟另外一个公司同事注册,一年过后收到30日内提供使用证明通知书,本人按照时间规定提供了当地公证书公证过的使用证明,不过在最近又收到了协商通知书,要求本人30日内与另外一家公司协商,本人当时查询了,国家商标局已经收到本人的邮件,不过我现在怀疑国家商标局把本人的使用证明丢失,导致让我采取协商的状态,后面有可能让我采取抽签模式,我应该如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,本人已经有使用证明,已经邮寄到商标局(快递单号时间太长,已经丢失,之前查询收到,所以没有在意),后面如果采取抽签,我应如何应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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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提问时间:2017-02-08 09:04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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