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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著作权咨询:

我们企业网站是在开源系统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,咨询下,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网站著作权?如果可以,需要做哪些资料准备?谢谢!!!

软件著作权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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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问时间:2017-01-16 15:05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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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版权
海淀小王子 0
海淀小王子

  如果主页的形式和内容在选择和编排上构成智力创作,则应当认定主页为一种汇编作品。那么,这种作品的独创性何以体现和判定呢?我国《著作权法》在修订之后,已经使汇编作品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标准与国际标准相统一,即不论是对若干作品、作品的片断的汇编,还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,只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,就可以受著作权保护。因此,即便主页是由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、资料组成,也不会成为其受著作权保护的障碍。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于主页是否体现了原创性。

  但是原创性又是一个高度弹性、概括的标准。对“选择或编排”的解释成为判断原创性的关键。然而这两个词本身都具有相当广泛的含义,如果没有某些解释的规则与指导,不同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难免得出不同的结论,给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增加不确定性。“选择”的原创性标准已经制造了一个著作权保护的“悖论”: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与汇编容纳的信息的广泛性成反比,即一个汇编收集的某类信息越是全面、越是包罗万象,那么它的选择性就越小,就越缺少原创性,越不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;要是某个汇编“穷竭”了某类信息,那它根本就没有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。然而,往往汇编的内容越全面、越一览无余,才越有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。当然,“选择”的标准对主页的威胁还不是很大,多媒体的主页结合了一种以上的作品形式,制作者有大量可供选择的素材和充分选择的自由,基本上能在材料的选择上符合原创性的标准。相比之下,“编排”的原创性就更难掌握了。究竟什么是“编排”? 是指内容储存在汇编中的顺序,还是内容呈现在用户面前的方式?如果是前者,多媒体的内容存储在数字化媒介中的顺序是由其驱动程序决定的,这种编排的技术性考虑多于创造性的考虑,很难满足原创性的要求。后一种解释符合多媒体交互性的特征,即主页呈现给用户的空前多的访问路径和使用方式,似乎足以表明其编排上的原创性。所以,主页虽然所用颜色、文字及部分图标等已处于公有领域,但如果将该主页上的颜色、文字、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,给人以美感,则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,具备独创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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